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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申请执行李长江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1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颛顼大道中段路西。 负责人王胜利,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红波,男,生于1977年12月17日,汉族。 被执行人付义青,女,生于1976年2月8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1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颛顼大道中段路西。

负责人王胜利,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红波,男,生于1977年12月17日,汉族。

被执行人付义青,女,生于1976年2月8日,汉族。

被执行人袁国红,男,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秀玲,女,生于1969年11月5日,汉族。

被执行人马美荣,女,生于1973年7月17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长江,男,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内民二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l李长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长江的银行存款75898.33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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