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颛顼大道中段路西。 负责人王胜利,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红波,男,生于1977年12月17日,汉族。 被执行人付义青,女,生于1976年2月8日,汉族。 被执行人袁国红,男,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秀玲,女,生于1969年11月5日,汉族。 被执行人马美荣,女,生于1973年7月17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长江,男,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内民二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付义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付义青的银行存款75898.33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