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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法与李天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7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民法,男,生于1957年12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天福,男,成年,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内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9日向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7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民法,男,生于1957年12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天福,男,成年,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内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天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天福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天福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天福的银行存款6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林晓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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