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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书贤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25号 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韩书贤,男。 申请复议人(原审利害关系人):韩光普,男。 申请复议人(原审利害关系人):邓长娥,女。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畅艳霞,女。 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25号

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韩书贤,男。

申请复议人(原审利害关系人):韩光普,男。

申请复议人(原审利害关系人):邓长娥,女。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畅艳霞,女。

申请复议人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获执异字第50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韩书贤及韩光普、邓长娥在太山乡张卜村有房屋八间,且空置无人居住,获嘉法院查封处置韩书贤、张竹兰位于获嘉县城凯旋路名润家苑的房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韩书贤及利害关系人韩光普、邓长娥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申请复议人称:一,对未偿还的债务可以制定还款计划,二,名润家苑住房是其全家唯一一套住房,法院不能强制拍卖。因此,应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获执异字第504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韩书贤,韩光普,邓长娥在太山乡大张卜村有房屋八间,目前空置无人居住,另韩光普,邓长娥系韩书贤的父母。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韩书贤未能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其还款义务,获嘉法院查封,拍卖复议申请人名下房产,并对其保留了太山乡住房以及生活资料、生活必需品。法院据此执行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均缺乏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韩书贤,韩光普,邓长娥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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