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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群付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刑二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某,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某某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刑二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某,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4)舞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康某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忠祥

审判员  黎 明

审判员  穆莹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刘潇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