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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子轩与孙红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少民初字第38号 原告马子轩,男,1999年7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贾坤,女,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孙红艳,女,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少民初字第38号

原告马子轩,男,1999年7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贾坤,女,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孙红艳,女,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子轩诉被告孙红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查,被告孙红艳的丈夫系本院干警,本案上街区法院应回避,于2014年2月13日请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现依据中院批示,本案已送至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送至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