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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与王尔岗、王宇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尔岗,男,1940年2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宇峰,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尔岗,男,1940年2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宇峰,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王尔岗、王宇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尔岗、王宇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尔岗的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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