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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雨凡与张攀、王胜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韦雨凡,男,1994年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攀,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胜男,女,1988年6月5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做出的(2013)上民初字第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韦雨凡,男,1994年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攀,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胜男,女,1988年6月5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做出的(2013)上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攀、王胜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攀、王胜男在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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