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3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丁春梅,女,出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建华,男,出生于1960年11月7日,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袁美荣,女,出生于1947年12月20日,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张趁心,女,出生于1979年9月30日,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堂,男,出生于1945年8月2日,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王玉平,女,出生于1972年10月2日,汉族。 四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淑敏、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春梅诉被告袁美荣、张趁心、张林堂、王玉平健康权纠纷及被告袁美荣、张趁心、张林堂、王玉平提起反诉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丁春梅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袁美荣、张趁心、张林堂、王玉平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丁春梅负担;本案反诉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袁美荣、张趁心、张林堂、王玉平负担。 审判长 肖均锋 审判员 陈洪之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