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丁春梅诉袁美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3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丁春梅,女,出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建华,男,出生于1960年11月7日,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袁美荣,女,出生于1947年12月20日,汉族。 被告(反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3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丁春梅,女,出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建华,男,出生于1960年11月7日,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袁美荣,女,出生于1947年12月20日,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张趁心,女,出生于1979年9月30日,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堂,男,出生于1945年8月2日,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王玉平,女,出生于1972年10月2日,汉族。

四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淑敏、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春梅诉被告袁美荣、张趁心、张林堂、王玉平健康权纠纷及被告袁美荣、张趁心、张林堂、王玉平提起反诉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丁春梅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袁美荣、张趁心、张林堂、王玉平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丁春梅负担;本案反诉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袁美荣、张趁心、张林堂、王玉平负担。

审判长  肖均锋

审判员  陈洪之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