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保全,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王平,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卜若,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广静,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栓柱,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何保全因与被申请人卜若、孙广静、张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保全申请再审称:转让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和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判决退还10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不存在违法用电的情况,郑铁开封供电车间负责人张晓岭等人未将电款上交侵吞据为己有的职务侵占行为与何保全无关,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转让“兴发拉丝厂”的协议,但该生产企业未经过相关部门的用电审批,不具备用电的合法条件及手续,且该企业违法用电已得到张晓岭等人的刑事案件判决的认定,因此本院二审认定双方就企业转让签订的相关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维持一审酌定何保全、张栓柱退还卜若、孙广静10万元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何保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保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