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芳,女,汉族,住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子琦,女,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王芳因与被申请人尚子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明显错误,主要是店铺转让协议不成立,房屋本身不能转让,为什么还认定为有效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所提承租房屋不能转让的问题,原审酌定退还王芳合同款1万元。故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王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