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松林,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新超,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耀宇,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系赵松林、王新超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刚,任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十组。 负责人:王金峰,任组长。 再审申请人赵松林、王新超、王耀宇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十组(以下简称辛庄十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松林、王新超、王耀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认定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同时,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认可并提交的辛庄十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方案未达到村民小组会议法定人数同意,“仅有四个群众代表签名”,不符合事实,事实是,该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已得到全体组员的同意并落实。 本院认为:辛庄十组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仅有四个群众代表签名,没有辛庄十组村民民主表决记录,一审判决不予认定该分配方案,并驳回赵松林、王新超、王耀宇的起诉,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辛庄十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对征收土地补偿款进行讨论,村民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当地乡人民政府提出,责令其改正,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赵松林、王新超、王耀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松林、王新超、王耀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