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珍,女,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鲍强强,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方玉,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李志立,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素珍因与被上诉人万方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2)偃首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素珍的委托代理人鲍强强,被上诉人渤海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万方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2)偃首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