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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珍与万方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珍,女,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鲍强强,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方玉,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珍,女,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鲍强强,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方玉,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李志立,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素珍因与被上诉人万方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2)偃首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素珍的委托代理人鲍强强,被上诉人渤海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万方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2)偃首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