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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春等申请执行安阳晶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77-8号 申请执行人张彦春,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 申请执行人高会峰,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晶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景春,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77-8号

申请执行人张彦春,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

申请执行人高会峰,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晶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景春,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950万元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