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1号 移送执行单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春林,男,1967年3月27日。 本院在执行(2012)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春林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个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近亲属患病,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缴纳罚金确有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罚金的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春林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将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