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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林财产刑罚金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1号 移送执行单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春林,男,1967年3月27日。 本院在执行(2012)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春林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1号

移送执行单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春林,男,1967年3月27日。

本院在执行(2012)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春林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个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近亲属患病,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缴纳罚金确有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罚金的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春林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将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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