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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坡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21号 申请复议人:王家坡,男。 申请执行人:李兴兰,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董事长 申请复议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21号

申请复议人:王家坡,男。

申请执行人:李兴兰,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不服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与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书是双方的内部协议。所提供的5份股份制质保金支付人与异议人无关。故王家坡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牧野法院冻结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无不当。

申请复议人称:一:牧野法院(2014)牧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二:所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并非内部协议,异议人的独立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三,牧野法院不能仅凭“分公司”名称而冻结异议人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因此,应撤销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系2012年6月11日成立的的南阳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工商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企业非法人。复议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7月20日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以及50万入股的相关证明以证明王家坡的以50万入股“财富公馆”项目,资金往来与总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在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企业法人的其它分支机构并执行其相应财产复议申请人所提供的企业内部的资产证明不能对抗第三人。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均缺乏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家坡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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