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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玉英与被告侯德军、郭云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0805号 原告侯玉英,女,汉族,1940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德军,男,汉族,1954年生,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 被告郭云明,男,汉族,1945年生,住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0805号
原告侯玉英,女,汉族,1940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德军,男,汉族,1954年生,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
被告郭云明,男,汉族,1945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原告侯玉英与被告侯德军、郭云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杨、被告侯德军、郭云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郭云明是夫妻关系,2011年11月22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郭云明将夫妻共有的一处宅基以转让的名义卖给被告侯德军。原告得知后,要求把钱退还给侯德军,侯德军返还原告夫妻的宅基地,被告侯德军不同意,二被告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欠缺共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宅基地转让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2、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侯德军辩称:买地时是通过行政村的干部和郭云明的邻居作证,他们夫妻都知道此事,且我们签订的有协议,我请求按法律规定办理。
被告郭云明辩称:卖地是我瞒着我妻子侯玉英卖的,我现在知道买卖宅基是违法的,我不卖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被告侯德军与被告郭云明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坐落于光武办事处郑营行政村付庄,东西长21米,南北长26.7米的一片宅基卖与侯德军,转让价为36775元,后来有一点地边,侯德军又支付郭云明1800元。该片宅基无土地使用证。合同签订后,被告侯德军拉了一圈院墙。后来,原告侯玉英以卖宅基其不知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原告丈夫将卖地的钱退还给侯德军,宅基地退还给原告夫妻,被告侯德军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侯德军与被告郭云明于2011年11月22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实际上是郭云明将宅基地卖于侯德军,违反了法律的禁止规定,属无效协议,其双方的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侯德军与被告郭云明于2011年11月22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侯德军、郭云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家立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康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