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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389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被告胡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宝智独任审判,公开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389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
被告胡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宝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孙亚楠于2004年1月21日出生;次子孙瑞隆于2007年10月11日出生。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09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均无果。在这期间,被告与原告也没有任何联系,对两个孩子更是不管不问。为此原告提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孙亚楠、孙瑞隆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被告胡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1月21日生育长子孙亚楠,2007年10月11日生育次子孙瑞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令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地区生活差异较大,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现今双方分居已达5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常年不在家,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孙亚楠、孙瑞隆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宝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 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