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朱xx与朱xx甲、娄xx、楼xx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朱xx。 被告朱xx甲。 被告娄xx。 被告娄xx甲。 原告朱xx与被告朱xx甲、娄xx、楼xx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娄xx甲到庭参加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朱xx。
被告朱xx甲。
被告娄xx。
被告娄xx甲。
原告朱xx与被告朱xx甲、娄xx、楼xx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娄xx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x甲、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2012年9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五个月,月息3分。逾期后,原告多次向其追要欠款,被告仅在2013年9月还利息1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娄xx甲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0000元,延期利息另行计付,被告朱xx甲、娄xx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娄xx甲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愿意偿还,但暂时无力偿还。
被告朱xx、娄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被告娄xx甲因做生意资金紧张,被告娄xx甲经被告朱xx甲、娄xx担保向原告朱xx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五个月,月息3分。被告已偿还原告利息10000元,截止至2014年5月1日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利息2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娄xx甲于2014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000元,剩余本息50000元,于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完毕,延期利息另行计付,被告朱xx甲、娄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娄xx甲同意原告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娄xx甲经被告朱xx甲、娄xx担保向原告朱xx借款5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事实清楚;双方约定的利率月息3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xx甲、娄xx自愿为被告娄xx甲担保,未约定具体的担保期限及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分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娄xx甲于2014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朱xx借款本息20000元,剩余本息50000元于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完毕,延期利息另行计付。被告朱xx甲、娄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娄xx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鹏飞
审 判 员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