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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伟与尚红磊、周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671号 原告王继伟,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尚红磊,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周娜,女,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尚红磊之妻。 原告王继伟诉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671号
原告王继伟,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尚红磊,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周娜,女,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尚红磊之妻。
原告王继伟诉被告尚红磊、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静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继伟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29日借原告款12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该款。
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尚红磊与周娜是夫妻关系,尚红磊经人介绍找王继伟借款,已经偿还部分借款,下余12000元被告尚红磊于2013年7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原告王继伟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为其出具欠款12000元欠条,且还款时也是其夫妻二人所偿还,应认定为尚红磊、周娜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二人负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红磊、周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继伟欠款12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含保全费),由被告尚红磊、周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