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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桥申请祝群领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桥,男,57岁,汉族,木工,住夏邑县。 被执行人祝群领,夏邑县。 上列当事人因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37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桥,男,57岁,汉族,木工,住夏邑县。

被执行人祝群领,夏邑县。

上列当事人因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祝群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李新桥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夏邑县,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37号民事判决书由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孙东坡

审判员  夏子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