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桥,男,57岁,汉族,木工,住夏邑县。 被执行人祝群领,夏邑县。 上列当事人因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祝群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李新桥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夏邑县,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37号民事判决书由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孙东坡 审判员 夏子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