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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二冉因与上诉人肖庆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二冉,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二冉,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庆明,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二冉因与上诉人肖庆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丁二冉于2011年3月1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肖庆明赔偿其财产损失100000元,后增加为500000元。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1)夏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丁二冉、肖庆明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二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东、司忠诚,上诉人肖庆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就在于合法、透明的司法鉴定意见。本案原审审理期间,法院多次委托鉴定未果,从原审卷宗材料看,未能鉴定的原因是被鉴定人的资料有限或缺少相关资料。法院审理程序应当是查清哪些资料不全,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对资料限期进行补齐,如逾期不予补齐,应告知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单方委托鉴定,其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一般原则。综上,原审判决证据采信程序存在明显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1)夏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黄明志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牧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