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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红旗与张建立、丁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065号 原告卢红旗,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张建立,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丁迎,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卢红旗因与被告张建立、丁迎买卖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065号
原告卢红旗,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张建立,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丁迎,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卢红旗因与被告张建立、丁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红旗的委托代理人刘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立、丁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红旗诉称,二被告在永城市刘河镇刘河街经营服装生意期间,先后从原告处购买服装,共欠原告服装款149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服装款14990元。
被告张建立、丁迎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4年3月17日被告张建立、丁迎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原告诉求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
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有效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经营服装生意期间,从原告处购买服装,共欠原告服装款149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建立、被告丁迎欠原告卢红旗服装款149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服装款1499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建立、丁迎共同偿还原告卢红旗服装款149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张建立、被告丁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林杰
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
人民陪审员  王福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保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