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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永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7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永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7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诉讼代理人李维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严重超载的豫ND7827号五征农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六小门口处时,将骑自行车的陈某某撞倒,致陈某某双下肢损伤,右下肢被截肢,经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
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法医鉴定结论,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员信息查询单,处警登记表及通话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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