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至慧,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颖博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及辩护人李至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闻某在西峡县城西环路“心雨”网吧对面一居民楼内开设一游戏厅,并雇佣闫某某、王甲、王乙参与管理,让参赌人员用游戏机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11台游戏机是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闻某的供述,同案人闫某某、王甲、王乙等人的陈述,证人宋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闻某在西峡县城西环路“心雨”网吧对面一居民楼内开设一游戏厅,让参赌人员用游戏机赌博。具体由闫某某负责上分、机器维护、收取营业款,并将每天的营业款都交给闻某,王甲负责开门关门、照顾进出人员和看监控,王乙负责售卖游戏币。2014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11台游戏机是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2014年7月16日,闻某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闻某的赌场开设的时间较短,未营利,且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主动缴纳了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闫某某、王甲、王乙等人的陈述,证人宋某某、杜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事实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闻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闻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颖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晓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