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63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果党,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日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3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唐河县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李春需,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被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唐河县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吕红卫,男。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9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果党、李春需、吕红卫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果党、李春需、吕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吕红卫、吴果党、李春需预谋后携带刀、棍等作案工具来到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村民吕某某、唐某某夫妇租住的唐河县昝岗乡某某农场。被告人吴果党以找人为由骗取唐某某开门后,吴国党采取卡脖子、言语威胁的手段控制唐某某,吕红卫持刀威胁屋内的吕某某,李春需将拴在屋内的四只羊抢走。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羊价值2972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吕红卫、吴果党、李春需的供述、被害人吕某某、唐某某的陈述、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唐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吕红卫、吴果党、李春需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吕红卫、吴果党、李春需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均要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吴果党先后约合被告人吕红卫、李春需,三人预谋后携带刀、棍等作案工具窜至吴果党事先好踩点的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村民吕某某、唐某某夫妇在唐河县昝岗乡某某村承包的农场内。被告人吴果党以找人借宿为由骗取唐某某开门后,吕红卫与吴果党闯进唐某某夫妇屋内,吴果党摁住唐某某并卡着其脖子,吕某某见状试图拿铁锨反抗并将吕红卫摁倒在床上,吕红卫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架在吕某某脖子上,同时吴果党称其外面人多,威胁吕某某松手。被告人李春需趁吴果党、吕红卫分别治服唐某某和吕某某之机,进入屋内将吕家栓在东间的四头羊抢走,后三人逃离现场。当晚三人连夜将抢劫来的四头羊赶至唐河县古城乡予以销售,所获赃款由三人共同分肥。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四头羊共计价值2972元。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吕红卫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2010年1月23日伙同吴果党、李春需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果党、李春需、吕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某、唐某某的陈述、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唐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果党、李春需、吕红卫结伙持刀具、木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被告人吴果党、李春需、吕红卫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果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被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春需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于吴果党、吕红卫的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但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被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吕红卫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果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二、被告人李春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人吕红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果党自2014年3月20日起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被告人李春需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被告人吕红卫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三人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新瑞 审判员 李全体 审判员 郜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