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敏廖,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寻衅滋事于2013年8月15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宇,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寻衅滋事于2013年8月15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敏廖、郑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敏廖、郑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2013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左敏廖、郑宇酒后驾车窜至唐河县双河油区,对被害人左某某、李某、王某甲进行追赶,威逼下车,并持刀让三人跪在地上,胁迫三被害人交出身上现金100余元。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8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左敏廖、郑宇驾车窜至双河社区招待所附近,持刀对在路边等车的李某甲、耿某实施殴打,致李某甲轻伤、耿某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唐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鉴定意见、出示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作案面包车、砍刀照片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敏廖、郑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且二被告人均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均系累犯,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左敏廖、郑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抢劫罪 2013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左敏廖、郑宇酒后驾驶无牌号面包车行至唐河县双河体育广场时,看到桐柏县安棚乡村民左某某、王某甲及李某乘坐一辆出租车,两人即驱车追赶,在双河油区“月亮湖”西侧路上将出租车截停。二被告人各手持一把砍刀威逼左某某、王某甲、李某下车,让其三人跪在地上,并对三人进行殴打,胁迫三名被害人交出身上现金1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敏廖、郑宇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左某某、王某甲、李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的二被告人作案用的面包车及砍刀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寻衅滋事罪 2013年8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左敏廖、郑宇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双河社区招待所附近,看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曹黄林乡村民李某甲、耿某在路边等车,左敏廖停车要求李某甲、耿某乘坐自己的面包车,遭到二人的拒绝,左敏廖、郑宇即持刀下车对李某甲、耿某砍、打,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致使李某甲肢体创口长21.6cm,右腓骨外踝骨折,构成轻伤,耿某面部多处受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耿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张某乙、常某某、谢某某的证言、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面包车及砍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敏廖、郑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亦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敏廖、郑宇均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均应对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均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敏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郑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左敏廖的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郑宇的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二被告人的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孟祥恩 审判员 张革命 审判员 李全体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邓茗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