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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振环,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通,男。 委托代理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振环,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通,男。
委托代理人菅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俊峰,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许昌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财险许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振环、被上诉人李通及委托代理人菅鹏伟,原审被告郭俊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本院审核平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乔琳
审判员  李随成
审判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
书记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