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振环,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通,男。 委托代理人菅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俊峰,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许昌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财险许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振环、被上诉人李通及委托代理人菅鹏伟,原审被告郭俊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本院审核平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乔琳 审判员 李随成 审判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 书记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