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时路明,男,1947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乃超,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文庆,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乃超、张文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乃超、张文庆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乃超的银行存款帐户。 将被执行人张文庆的银行存款已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