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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路明与赵乃超、张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时路明,男,1947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乃超,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文庆,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时路明,男,1947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乃超,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文庆,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乃超、张文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乃超、张文庆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乃超的银行存款帐户。

将被执行人张文庆的银行存款已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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