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华明,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华明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华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犯罪事实 1.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段华明利用担任平顶山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安排该工区选购空调及空调维修业务的过程中收受空调供应商张某某(另案处理)贿赂人民币12万元、1万元九头崖购物卡。 2.2011年,被告人段华明利用担任平顶山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帮助郏县天广水泥厂协调接入该工区郏县黄道变电站并网发电一事时,向水泥厂要求安排平顶山市时代远基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此外,段华明还在时代远基公司向变电运行工区销售计算机设备及耗材时提供帮助,后时代远基公司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表示感谢分三次向段华明行贿10万元、5万元、5万元,总计20万元人民币。 3.2006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段华明利用担任平顶山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主任的职务之便,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该工区工程承包商漯河市新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驻平顶山公司老板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过节看望为名的贿赂款每次1万元,共计13万元。 4.2006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段华明利用担任平顶山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主任的职务之便,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该工区工程承包商平顶山市恒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以过节看望为名的贿赂款每次1万元,共计13万元。此外,2011年及2012年3月、4月份,段华明先后两次收受刘某某为寻求业务照顾的贿赂款2万元、3万元,共计5万元。以上合计18万元。 5.2007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段华明利用担任平顶山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主任的职务之便,每年春节期间收受该工区工程承包商叶县金顺土建安装公司总经理魏某某(另案处理)以过节看望为名的贿赂款每次2万元,共计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段华明供述,2006年至2013年在其任平顶山市供电局变电运行工区主任期间,多次收受施工单位老板的贿赂。从2008年年底到2012年,收受给变电工区提供空调、空调维修的张某某现金12万元、九头崖购物卡1万元。2011年、2012年,时代远基自动化公司的老板黄某某为感谢促成他在郏县水泥厂的生意及为感谢变电运行工区从他公司采购计算机耗材、设备,共送给其现金20万元。从2007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负责变电运行工区下属五十多个变电站的土建维修、屋顶防水、整理地坪、维护电缆沟业务的魏某某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共送给其现金12万元。2006年中秋节到2012年中秋节,每年的中秋节、春节前,在变电运行工区承包土建、维修等业务的王某某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共送给其现金13万元。2006年中秋节到2012年中秋节,在变电运行工区承包土建维修业务的刘某某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共送给其现金13万元,2011年上半年、2012年4、5月份,刘某某共送给其现金5万元。 2.证人张某某证言,其在给市供电局变电站从事空调维修及销售空调期间,从2008年到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共送给段华明现金12万元,九头崖购物卡共计1万元。 3.证人黄某某证言,为感谢段华明在其和郏县水泥厂签订240多万元的供货合同并顺利履行所给予的照顾,2011年6、7月份,其送给段华明10万元的现金。2011年11月份、2012年6月份又在其办公室分别送给段华明现金5万元,共计20万元。 4.证人王某某证言,在段华明到平顶山市供电局变电运行工区当主任后,其为了和段华明搞好关系,在2006年中秋节到2012年中秋节、春节,共送给段华明现金13万元。 5.证人刘某某证言,2006年到2012年期间,在中秋节、春节共送给段华明现金13万元;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让段华明在变电工区业务上对其帮助照顾,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2年大概是4、5月份的一天,为了能让段华明让其在工区多干点活,送给段华明现金3万元。 6.证人魏某某证言,其2007年成立叶县金顺土建安装公司,主要在市电业局从事房屋维修、地坪改造、维护电缆沟、除草等杂活,从2007年到2012年,每年春节都在段华明的办公室送给段华明2万元,共计12万元。 7.证人杨某某、魏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张某某均证明段华明在郏县天广水泥厂黄道变电站并网发电过程中,帮助协调业务的事实。 二、贪污犯罪事实 1.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段华明安排变电工区修缮专工覃某某及王某某,虚造垃圾清运费12.9万余元,平顶山供电公司向王某某付款后,王某某扣税后将余款11.94万元交给段华明,段将此款据为己有。 2.2011年,被告人段华明在组织本单位职工团购空调时,采用先由空调供应商张某某垫资,后安排覃某某及张某某虚造空调维修费套取供电公司公款13.44万元,用于支付自己和市供电公司总经理助理周某某、变电运行工区书记张某某家中安装空调款项。 3.2007年,被告人段明华使用变电工区“小金库”的公款为时任平顶山供电公司生产副局长的高某某家装修安装海信空调10台,价值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段华明供述,2012年底2013年初,其用通过王某某虚开的11万多“垃圾清运费”从平顶山供电公司套出来的钱为自家及张某某外甥翟某某家装修买橱柜、门、地暖等建材。 2011年,段华明组织团购空调。其让张某某虚开两张维修空调的发票22万元左右,并让变电运行工区负责修缮工作的覃治国配合张某某往公司财务虚报维修空调量,除去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剩下13.44万元让张某某联系用于其和周某某、张某某三人购买安装空调。 大概在2003年左右,在其任市供电局生技处副处长时,给主管生产的副局长高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城区0375首府的家安装一台3匹的柜机,还有3到4台的挂机。后来张某某对准市供电局开了一张销售空调的发票,其找到高某某局长由他签字把这笔款报销。 2.证人覃某某证言,2012年12月份时,段华明让其找王某某以变电站垃圾清运费的名义开出发票到供电局财务部门报销套出12万多的钱,供电局财务部门把这12万多的钱转到王某某公司的帐户上。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段华明用公款帮其外甥翟某某在装修房子时买的橱柜、室内门、地暖、空调,翟某某没付钱。2011年3月份,翟某某家装了2个柜机、5个挂机的三菱空调,共计48000元。 4.证人翟某某证言,2012年下半年,在其家装修时,段华明帮着其联系安装了门、地暖和橱柜,共6万元左右。案发后陆续给段华明爱人6万多元钱,退纪委4.8万元。 5.证人高某某证言,2007年,段华明给其在平顶山市新城区0375首府的新房子、湛南路供电局家属院的老房子共安装了2个柜机、8个挂机的海信空调,段华明未要钱。在段华明出事后,退给平顶山市供电局纪委3.9万元。 6.证人张某某证言,2011年下半年,因段华明单位职工团购空调,让其垫支32万多元购买了一批三菱电机空调,段华明并提供有安装名单、电话联系方式。2012年年底,段华明让其对准供电局开出一个12万多、一个9万多共计22万多元的空调大修票,段华明办完供电局的手续,供电局就会给其付款,用来冲抵其垫支的这批三菱电机空调款,剩余10万多由段华明付给其现金。 7.证人周某某证言,其在锦绣星龙小区的新房安装的空调是由段华明给解决的,段华明案发后其退给单位纪委3万元空调款。 8.平顶山供电公司关于段华明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段华明系平顶山供电公司输电运检专业经理。 9.平顶山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书证,证明平顶山供电公司系国网河南供电公司下属公司,系国有公司。 10.段华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11.从平顶山供电公司资产部调取的有关段华明安排虚造的垃圾清运费12万余元已由平顶山供电公司支付给漯河新兴建筑安装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有关书证。 12.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平顶山市通利制冷设备维修部变电站空调大修施工合同及相关票据、结算凭证等书证。 13.平顶山市卫东区通利制冷设备维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安装三菱电机空调人员明细单及销货单和汇款结算凭证等书证。 14.平顶山市供电公司相关财务账目,证明叶县金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时代远基公司、漯河新兴建筑安装公司恒泰水电安装公司、通利制冷设备公司与段华明工区业务往来情况。 15.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段华明“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的书证材料和证明。 16.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清单一份,从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扣押的段华明的130万元人民币;转款凭证一份,卫东区检察院收到段华明案件款130万元凭证。 17.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一份,证明段华明被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 原判认为,被告人段华明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公款29.28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段华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段华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其贪污犯罪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段华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段华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段华明因被举报涉嫌受贿而被侦查机关传唤,但并未举报段华明涉嫌受贿的具体线索,段华明被侦查机关带走后,主动供述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段华明主动检举同案的数起犯罪应属立功。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并网发电工程一事,段华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黄某某的财物为黄某某谋取利益,黄某某从自己的应得利润中拿钱给段华明,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属犯罪。原判将团购空调涉及的13.44万元及将高某某家中安装的空调3.9万元认定为贪污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一致。原判所列证据已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段华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因段华明被举报涉嫌受贿而被侦查机关传唤,但并未举报段华明涉嫌受贿的具体线索,段华明被侦查机关带走后,主动供述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段华明因被举报涉嫌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包商的贿赂而案发,检察机关已掌握其受贿的犯罪线索,不符合段华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段华明提出其主动检举同案的数起犯罪应属立功的上诉理由,经查,段华明供述同案的数起犯罪行为均与段华明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非刑法意义上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更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段华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段华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某某谋取利益,黄某某从自己的应得利润中拿钱给段华明,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属受贿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利用余热发电工程通信自动化保护部分接入电网二次系统,在段华明协调平顶山供电公司生技处、调度室和修试工区后予以解决,其介绍黄某某去做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的安装调试系统网络工程,段华明利用了其作为平顶山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黄某某谋取到利益,黄某某为感谢段华明给段华明以钱物,段华明收受黄某某钱物的行为已是受贿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段华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不应将团购空调涉及的13.44万元及将高某某家中安装的空调3.9万元认定为贪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段华明的供述、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平顶山供电公司与平顶山市通利制冷设备维修部变电站空调大修施工合同及相关票据、结算凭证、平顶山市通利制冷设备维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安装三菱电机空调人员明细单等证据证实段华明通过张某某用虚开发票套现的方式套出现金为个人购买空调,其让张某某给其开具维修空调的发票,同时交待覃某某配合张春生往平顶山供电公司虚报维修工程量占有公款的事实,段华明的供述与高锋的证言印证了段华明用公款给高某某家安装空调的事实,原判认定段华明将团购空调涉及的13.44万元及将高某某家中安装的空调3.9万元认定为贪污款项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段华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9.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段华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蔚鸽 审 判 员 张丰奇 代理审判员 高果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静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