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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迎斌与李朝霞、毕红云、焦魁五、周凤霞、韩中宾、张素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迎斌,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朝霞,女,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红云,女,住汝州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迎斌,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朝霞,女,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红云,女,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焦魁五,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周凤霞,女,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韩中宾,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素云,女,汉族,住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郭迎斌因与被申请人李朝霞、毕红云、焦魁五、周凤霞、韩中宾、张素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迎斌申请再审称:购房人毕红云和中介人焦魁五等明知郭迎斌对该房产和宅院享有产权,明知在没有征得郭迎斌同意的情况下李朝霞无权单独处分该共有财产而仍与李朝霞一个人交易,毕红云没有尽到审慎义务,不是善意第三人,焦魁五等属违法中介。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是通过办理有营业执照的房屋中介机构所签,并且李朝霞出具了房屋所涉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办理手续,同时,毕红云所支付的对价符合市场行情,毕红云已尽到了买受人的审慎义务,应当为买受房屋的善意第三人,焦魁五等人的中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郭迎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迎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窦士报
审判员  徐冠军
审判员  张曙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