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文,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敏(系李海文女儿),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利军(系李海文丈夫),男,汉族。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新新,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五星(系姚利军胞弟、王静丈夫),男,汉族。 上诉人李海文、姚敏、姚利军因与被上诉人王静、姚五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