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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文、姚敏、姚利军与王静、姚五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文,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敏(系李海文女儿),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利军(系李海文丈夫),男,汉族。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新新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文,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敏(系李海文女儿),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利军(系李海文丈夫),男,汉族。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新新,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五星(系姚利军胞弟、王静丈夫),男,汉族。
上诉人李海文、姚敏、姚利军因与被上诉人王静、姚五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