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59-1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生于1958年2月19日,汉族。 被执行人聂春菊,女,成年,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内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聂春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春菊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春菊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聂春菊的银行存款44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