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56-1号 申请执行人赵月月,女,生于1987年5月23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慧龙,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内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慧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慧龙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修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