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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奇申请执行张庆军追索劳动报酬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04-1号 申请执行人薛奇,男,生于1991年1月26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庆军,男,生于1977年8月9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35号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04-1号

申请执行人薛奇,男,生于1991年1月26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庆军,男,生于1977年8月9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庆军的银行存款14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崔军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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