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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解刑初字第42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2年7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2年8月29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2年8月3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永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2月3日以焦解检刑撤诉(2014)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婧 审 判 员 郑连生 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