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8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狗利,又名谢小利,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盗窃1997年被解放分局劳教三年,因盗窃2001年被山阳分局劳教1年,因盗窃2003年被解放分局劳教1年3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军才,又名孙三祥,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9月29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监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狗利、孙军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赵成江,被告人谢狗利、孙军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狗利、孙军才在明知任某某(另案处理)向其销售的一辆“双鹿”牌电动三轮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1300元的低价购买后转卖给孙某某,从中牟利。经查,该辆双鹿牌电动三轮车系2013年11月25日孙某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三轮车价值2769元。案发后,被盗三轮车被追后,并发还被害人孙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狗利、孙军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三轮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谢狗利因盗窃1997年被解放分局劳教三年,因盗窃2001年被山阳分局劳教一年,因盗窃2003年被解放分局劳教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被告人孙军才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9月29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有刑事判决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狗利、孙军才明知所购买的车辆来历不明,仍以低价收购卖出,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狗利、孙军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告人谢狗利、孙军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狗利、孙军才在犯盗窃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本案之漏罪,应对本案犯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判决判处的刑罚按照法律规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狗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军才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审 判 员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