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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1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5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1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5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王华磊、被告人魏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18时许,因被告人魏某甲朋友的拉石子车从魏庄村通行时,被魏庄村书记魏某丙拦阻,魏某甲与其侄子魏某丁二人同魏某丙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致魏某丙右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魏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当日,被告人魏某甲被武陟县公安局詹店派出所民警抓获。4月22日魏某甲、魏某丁因本案均被武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魏某丙的陈述、证人魏某丁、魏某已、魏某戌、何某某、许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甲亲属对被害人魏某丙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其谅解。有协议书、撤诉书、谅解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云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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