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325号 原告赵文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羊,修武县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顺利,男,汉族。 原告赵文杰与被告张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杰的委托代理人刘小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文杰诉称,2011年1月1日,被告因橡胶生意一时缺钱,便分别向张国龙和原告赵文杰借现金20万元和10万元,但是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原告将债权中的5万元转给张国龙,被告还欠原告5万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总是推脱,至今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张顺利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判令被告张顺利支付该借款利息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顺利辩称,我承认有借款事实,我没有违背借款协议,我也同意给钱,但现在手头有点紧,我可以先给原告30000元,剩余的20000元过一阵给原告,但原告需亲自过来说清分红的事,我给有原告分红,原告不承认有分红。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1年1月1日张顺利与张国龙和赵文杰达成的借款协议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之后原告把其中5万元的债权已经转给张国龙,现在张顺利欠原告共计5万元。被告张顺利质证后对借款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欠原告赵文杰5万元。 被告张顺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被告张顺利分别向张国龙和原告赵文杰借现金20万元和10万元,三方达成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原告将债权中的5万元转给张国龙,被告张顺利还欠原告赵文杰5万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且庭审中被告对所欠原告5万元无异议。故被告张顺利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5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顺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文杰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顺利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张顺利负担,暂由原告赵文杰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向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