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178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贝,男,198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曾因包庇吴晓哲交通肇事于2014年1月23日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抓获,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贝犯包庇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张会星,被告人王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吴晓哲(已判刑)无证驾车肇事后,王贝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并以肇事者身份与被害人谢×达成赔偿协议,后吴晓哲拒付赔偿款。2013年12月18日,王贝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吴晓哲肇事经过,遂被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贝供述其于2013年10月做假证包庇吴晓哲的情况,吴晓哲供述其驾车肇事后王贝向公安人员证明是王贝开车肇事,本院(2014)温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王贝被上网追逃后于2014年6月3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贝做假证包庇犯罪的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王贝坦白其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又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贝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