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贞汉,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贞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贞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徐贞汉接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宇宙电子游戏室”,进行装修后,于2013年1月份对外经营。2013年10月22日21时许,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对“宇宙电子游戏室”进行查处,查获该游戏室内放置的7种机型共48台游戏机。经济源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具有退币、设定赔率、以小博大、押分退币等功能,为120台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赌博机。案发后,徐贞汉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贞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余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合同,现场照片及涉案机器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贞汉以营利为目的,设置120台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徐贞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贞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