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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643号 原告丁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周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643号
原告丁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周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同居生活。同居后与被告经常生气打架,现已分居六年余,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抚养非生女儿周某已。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同居生活。1999年6月原告生育长女周某已,2002年5月2日生育长子周涛涛。原、被告同居生活后经常生气打架,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之女现随原告生活;之子现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之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权利。原告起诉请求抚养非婚生女儿周某已,由被告周某甲抚养非生儿子周涛涛,因该女现随原告生活、该子随被告生活,为了有利于该二子女的生活、学习及今后的教育等,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甲之女周某已由原告丁某抚养,之子周涛涛由被告周某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达
代理审判员  杨雅军
人民陪审员  宋光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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