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军,男。 委托代理人郭红,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新,男。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聚,男。 上诉人王国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怀新、吴金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国军的委托代理人郭红、被上诉人李怀新的委托代理人郭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金聚经本院通知,表示不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