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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与李怀新、吴金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军,男。 委托代理人郭红,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新,男。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军,男。
委托代理人郭红,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新,男。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聚,男。
上诉人王国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怀新、吴金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国军的委托代理人郭红、被上诉人李怀新的委托代理人郭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金聚经本院通知,表示不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