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玉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甫,男。 委托代理人秦新宪,男。 上诉人陶玉建因与被上诉人赵明甫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陶玉建、被上诉人赵明甫的委托代理人秦新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李路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柏建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