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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玉建与赵明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玉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甫,男。 委托代理人秦新宪,男。 上诉人陶玉建因与被上诉人赵明甫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玉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甫,男。
委托代理人秦新宪,男。
上诉人陶玉建因与被上诉人赵明甫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陶玉建、被上诉人赵明甫的委托代理人秦新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李路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柏建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