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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彩莹申请宣告邓荣良失踪一案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民一特字第010号 申请人朱彩莹,女,5岁。 法定代理人朱炳戌,男,68岁。 申请人朱彩莹申请宣告邓荣良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彩莹申请称,申请人之母邓荣良于2011年8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民一特字第010号
申请人朱彩莹,女,5岁。
法定代理人朱炳戌,男,68岁。
申请人朱彩莹申请宣告邓荣良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彩莹申请称,申请人之母邓荣良于2011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邓荣良失踪。
经查,邓荣良,女,42岁,原住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朱庄村朱庄160号,系申请人朱彩莹的母亲。邓荣良于2011年8月外出后,至今一直未与家人联系。邓荣良丈夫朱荣军于2011年8月8日死亡,朱彩莹一直随其祖父生活,被申请人邓荣良无财产。本院受理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公告版发出寻找邓荣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邓荣良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邓荣良自2011年8月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业已届满,邓荣良仍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邓荣良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应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