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民一特字第012号 申请人程俊旗,男,8岁。 法定代理人程学贵,男,48岁。系申请人程俊旗的伯父。 申请人程俊旗申请宣告岳洪琴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程俊旗申请称,申请人之母岳洪琴于2011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岳洪琴失踪。 经查,岳洪琴,女,42岁,原住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关庄村关庄自然村,系申请人程俊旗的母亲。岳洪琴于2011年4月外出后,至今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岳洪琴丈夫程学春于2011年死亡,程俊旗一直随其伯父程学贵生活。被申请人岳洪琴无财产。本院受理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公告版发出寻找岳洪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岳洪琴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岳洪琴自2011年4月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业已届满,岳洪琴仍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岳洪琴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应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