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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朝与陈丰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1674号 原告张付朝(小名付朝),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新卓,男,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丰谦,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付朝与被告陈丰谦建设工程
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1674号
原告张付朝(小名付朝),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新卓,男,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丰谦,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付朝与被告陈丰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增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付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卓、被告陈丰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陈丰谦在叶县廉村镇后王社区建设施工工地承包部分工程,原告张付朝受雇于被告陈丰谦在叶县廉村镇后王社区建设建设施工工地打工,被告陈丰谦拖欠原告工资22000元整,由被告陈丰谦出具给张付朝的欠条可以证明,后经过原告多次催促索要无果,原告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陈丰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2000元。
被告辩称:2013年,被告将叶县廉村镇后王社区工程木工转包给原告,总造价9万元,被告已付给原告68000元,下余22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待工程干完后,被告将下余工程款交给了原告。原告对该工程涨模活未干,模板清理活未干,对原告模板损坏处罚3000元,被告找他人将原告未干完工程支付工资款4000元,因此,原告应将被告垫付的7000元偿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陈丰谦将位于叶县廉村镇后王社区工程的木工转包给原告张付朝,工程总造价为90000元,被告陈丰谦在支付65000元工程款后,下余部分,经双方结算,被告陈丰谦为原告张付朝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2014年1月24日今欠木工班付朝贰万贰仟圆整﹤2200元整﹥陈丰谦”。后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张付朝提供的欠条所载内容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被告陈丰谦尚欠原告张付朝工程款22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因未向本院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丰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付朝工程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增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顾东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