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赵保才,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刘长保,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李巧云,女,1980年2月2日出生。 原告赵保才与被告刘长保、李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刘长保、李巧云地址不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保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银忠 代理审判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 员代 振 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