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马民二初字第00073号 原告周立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个体经营生猪调运。 委托代理人刘随央,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杨红武,又名杨守业、杨宏武,男,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焦作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铁道东。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炳义,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强诉被告杨守业、焦作骏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焦作骏马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杨守业是承运人,杨守业的住所地在武陟县,原告周立强与被告杨守业签订运输协议的地点也在武陟县,故该案应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移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承运人被告杨守业的住所地及原告周立强与被告杨守业签订运输协议的地点虽然都在武陟县,但本案中运输车辆即豫HD3172号车的挂靠单位是被告焦作骏马物流有限公司,而被告焦作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焦作市马村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焦作骏马物流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焦作骏马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松领 审 判 员 邓 辉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子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