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峰,住长葛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葛市国贤废旧金属收购站。 负责人:梁国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山锋,住长葛 再审申请人王伟峰因与被申请人长葛市国贤废旧金属收购站(以下简称废旧金属收购站)、董山锋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伟峰申请再审称:王伟峰到废旧金属收购站工作时受伤,二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王伟峰的陈述,其到废旧金属收购站找工作时,梁国贤打开站内西院的门,王伟峰在西院试机器时被机器碰伤。废旧金属收购站西院属于董山峰租赁废旧金属收购站的场地做拔丝场所,当时西院没有工人工作,董山峰也不在现场。王伟峰主张其在二被申请人处工作,与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废旧金属收购站、董山锋对此不认可,王伟峰又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据此认定王伟峰与废旧金属收购站、董山锋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并告知王伟峰可以人身侵权案件另行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并无不当。王伟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伟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伟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